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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获奖摄影作品发微博,艺人林志颖因侵权被判赔34.5万

发布时间:2017-09-08 19:33:59    点击数:

因认为林志颖在其新浪官方微博“梦想家林志颖”中所使用的图片系篡改后的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该作品作者朱庆福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9月8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知名摄影师朱庆福于1992 年拍摄完成涉案作品,该作品展现我国侦察兵的真实面貌,反映了中华民族的气节与民族精神。该作品获得第十八届全国摄影艺术展览金奖等多个奖项,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广泛且良好的社会影响力。

2013年8月25日,林志颖在微梦公司运营的“微博”中,为庆祝微博粉丝达到2100万发布一条图文微博,微博配图系篡改后的涉案作品,并将涉案作品中左起第三名战士的头像换成其自己的头像并进行裁剪,同时配上误导性文字。该条微博被大量转发、评论和点赞,朱庆福认为林志颖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林志颖和新浪微博运营的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110余万元。

林志颖辩称,其在收到朱庆福的起诉状后,第一时间断开链接,并于2017年2月16日在微博上主动发布致歉声明。林志颖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配图在林志颖发布涉案微博时已经广泛流传,并非林志颖修改,也并非林志颖原发,林志颖只是认为有意思将其转载到微博中,涉案微博评论中没有使朱庆福评价降低的评论内容;朱庆福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和声誉受到损害,林志颖认为朱庆福要求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金额均过高。

微梦公司答辩称,微梦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没有事前审查的法律义务,微梦公司事后履行了合理注意义务,接到起诉状后及时采取了措施,履行了事后监管义务,并未造成损害的扩大,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庆福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朱庆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涉案作品。林志颖在其个人微博中发布了涉案微博配图,经比对,涉案微博配图较涉案作品在四周上进行了裁剪,并将涉案作品中间面朝镜头的主要人物形象的面部更改为林志颖个人面部形象。林志颖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微博平台向不特定微博用户传播,进而向其他第三方媒体进一步扩散开,林志颖在发布涉案微博配图时未为朱庆福署名,其应当意识到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构成侵权。

林志颖的前述行为已经构成对朱庆福涉案作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朱庆福关于要求林志颖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林志颖因侵犯朱庆福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应向朱庆福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和方式应当与其具体侵权行为的内容和方式相适应。

 

关于赔礼道歉的内容,林志颖发布的道歉声明中态度较为诚恳,但道歉内容缺乏明确性和指向性,其在道歉声明中表示涉案微博配图在其发布涉案微博前已“广泛流传”,但该种意思表示与本案认定事实不符,道歉声明亦没有明确表达方式问题普通微博的方式并未在显著位置持续的发表,涉案作品知名度高、艺术价值高,作者朱庆福本人亦具有较高知名度,林志颖作为公众人物,本应在发布公开言论时对其使用的作品是否可能侵权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涉案行为具有违法性,涉案微博配图经多次转发评论传播范围广,故林志颖应就其侵权行为进一步向朱庆福赔礼道歉。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微梦公司针对微博投放广告的行为亦非针对特定微博,并非直接获利行为。本案诉讼前,朱庆福并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经查证涉案微博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法律义务,没有过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微梦公司存在主动推送、提供热搜等情况,故对朱庆福关于要求微梦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林志颖在其名为“梦想家林志颖”的新浪微博首页置顶位置连续七十二小时发表声明,向原告朱庆福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朱庆福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5千元,合计3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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