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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税:营改增试点企业可申领国税发票

发布时间:2016-04-01 09:21:16    点击数:

晨报讯(记者 白若雪 通讯员 肖雨)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行业营改增试点大幕即将拉开。昨晚,厦门市国税局通过网站和官微通知,今起,试点企业到国税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就可以申领申购国税发票了。

据悉,月销售额3万元以上的试点企业,应购置税控专用设备,并参加相关培训,使用税控设备开具发票,购买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沿用地税局原来开票软件系统,没有用完的发票在过渡期内继可续使用,发票使用完毕或过渡期到期后,可向国税申领发票,并使用国税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试点企业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国税工作人员称,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以外)所属期5月及以后的增值税,必须按月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所属期5月及以后的增值税,按季申报,所属期4月的营业税按原申报期限执行。

此外,国税部门称,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纳税人,请在4月28日前向国税局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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